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研究機構,得設一個以上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前項審查會得設分組(以下簡稱分組審查會)運作並統一接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分組審查會會議之議決結果視同原審查會會議之議決。第一項研究機構,包括學校、醫院、公務機關(構)、法人、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