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1條 本法第八條所定簡易程序審查,應由委員一人以上為之。前項簡易程序審查案件,委員得代表審查會行使核准之決定,並將結果提審查會報告。前項審查案件,委員未為核准之決定時,應經一般程序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