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家庭暴力防治法母法 第16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聲明異議者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聲明異議之書面內容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異議人之姓名及異議事由;其由利害關係人為之者,並應載明其利害關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