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通報方式,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通報後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前項通報表內容,包括通報人、被害人、相對人之基本資料、具體受暴事實及相關協助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