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3-1條 法規: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家庭暴力防治法母法 第23-1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主管機關為被害人住、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法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所定提供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