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20條 法規:護理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第20條 護理機構應與鄰近醫院訂定轉介關係之契約。前項醫院以經主管機關依法評鑑合格者為限。第一項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並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