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23-1條 法規:護理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第23-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護理機構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護理機構對前項評鑑及督導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評鑑、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