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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設置或擴充護理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立護理機構或私立護理機構:(一)設置或擴充後之規模在九十九床以下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二)設置或擴充後之規模在一百床以上,或由醫療法人依醫療法規定附設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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