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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護理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護理機構,應依護理機構之分類標明其名稱。
二、醫療機構附設之護理機構,應冠以醫療機構名稱,並加註附設字樣。
三、財團法人護理機構,應冠以財團法人字樣。
四、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由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者,應冠以其法人名稱,並加註附設字樣。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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