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18-1條 法規:護理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第18-1條 護理機構廣告,其內容以左列事項為限:一、護理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負責護理人員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護理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字號。三、業務項目及執業時間。四、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事項。非護理機構,不得為護理業務之廣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