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社會工作師法母法 第11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二、歇業:註銷其開業執照。三、登記事項變更:辦理開業執照換發。但變更原行政區域時,應註銷其開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