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會於收到保險人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期間,於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八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5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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