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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者,自相關媒體異動資料送保險人之當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前項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遺屬應檢具證明其停止發給原因消滅之文件向保險人申請,自申請之當月起恢復發給年金給付。
但未檢附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請者,自媒體資料送保險人之當月起恢復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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