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擇一請領,指同時申請二項以上年金給付,或領取年金給付期間申請改領他項年金給付,經審查符合二項以上請領條件時,由保險人擇優發給,被保險人得於一年內選擇更改一次,並溯及至申請之日。前項領取年金給付期間申請改領他種年金給付,經審查符合他種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者,致生給付差額時,保險人應併於次月給付合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