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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逾期始為繳納者,指被保險人逾保險人書面通知之三十日繳納期限,始繳納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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