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依本法規定請領各項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