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遺屬於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發給:一、配偶再婚。二、扶養子女之未滿五十五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於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五、失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