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政府為辦理本保險,應設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二、保險費收入。三、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四、利息及罰鍰收入。五、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六、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