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申請進駐之案件,由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組成審查小組,並由管理局局長為召集人,隨時召集會議辦理審查事宜。
如涉及特許事項者,並應請該主管機關派員會同審查。
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除管理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管理局洽聘之。
其中所聘外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審查小組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部委員;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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