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園區事業申請人提出之營運計畫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計畫摘要。二、營運目標及時程。三、核心技術內容概要。四、市場分析。五、行銷策略。六、污染防治。七、財務計畫(含風險分析、經濟效益)。八、研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