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進駐對象進駐後,其經營項目有變更者,應經育成中心同意並轉報管理局備查。進駐對象未依核定之計畫營運者,育成中心應通知其限期改善,並報請管理機關備查,屆期未改善者,不得營運。育成中心並得限期令其遷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