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7-1條 法規: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7-1條 鯖鰺漁船從事鯖鰺漁業,每航次進港之漁獲物體長應符合下列規定,且混獲比率不得逾該航次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一、鯖魚:體長二十公分以上或每公斤十尾以下。體長量測方式,為吻端至尾叉之直線距離(如附件二)。二、鰺魚:體長十七公分以上或每公斤十六尾以下。體長量測方式,為吻端至尾叉之直線距離(如附件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