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鯖漁船禁止於臺灣本島距岸六浬內從事集魚、圍捕、汲撈及漁獲轉載。總噸位一百以上之鯖漁船,禁止於臺灣本島距岸十二浬內從事集魚、圍捕、汲撈及漁獲轉載。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鯖漁船,禁止於臺灣本島距岸十二浬內從事集魚、圍捕、汲撈及漁獲轉載。但搭配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網船作業之燈船或運搬船,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