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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前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兼營扒網漁業:一、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但收回漁業執照處分已開始執行者,不在此限。
二、漁船未依第四條規定實地審查或實地審查結果不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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