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條捕撈漁船之漁獲物完成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向主管機關繳交卸魚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同附件二十六:一、捕撈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完成卸魚五個工作日。二、捕撈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捕撈漁船經營者,最遲於裝載漁獲物之貨櫃起岸並完成通關五個工作日。三、捕撈漁船卸魚後交飛機運送:捕撈漁船經營者,最遲於裝載漁獲物之飛機抵達目的地五個工作日。四、運搬船卸魚:捕撈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完成卸魚五個工作日。本辦法所稱完成卸魚,指於港口卸下之漁獲物完成過磅秤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