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1條捕撈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涉有本條…
- 第72條捕撈漁船於港口完成卸魚後,漁獲物再交由運搬船載運出港者,視為轉載,應依第七十條規定辦理。
- 第73條依第七十條規定取得轉載許可之捕撈漁船或運搬船,其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不得進行轉載。
- 第74條運搬船於WCPFC公約海域海上轉載或海上轉載WCPFC公約海域捕獲之漁獲物,應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WCPFC轉…
- 第75條得與兼營運搬船進行轉載之捕撈漁船,僅限於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外國漁業合作之漁船。經許可與兼營運搬船進行轉載之捕撈漁船,應在其…
- 第76條捕撈漁船之漁獲物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填具卸魚預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六),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期限之…
- 第77條捕撈漁船之漁獲物完成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向主管機關繳交卸魚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同附件二十六:一、捕撈漁船卸魚:經營者或…
- 第78條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
- 第79條捕撈漁船於完成卸魚後,經營者應自卸魚完成六十日內,將銷售或庫存資料報送主管機關;銷售資料至少包含銷售對象、魚種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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