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九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捕撈漁船於國內港口或太平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附件十八所定港口為限。
取得大西洋或印度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申請進入前項所定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於漁船進港前十四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取得大西洋或印度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申請進入前項所定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於漁船進港前十四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轉載捕撈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列名在WCPFC或IATTC運搬船名單之非我國籍運搬船,且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
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兼營運搬船。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列名在WCPFC或IATTC運搬船名單之非我國籍運搬船,且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
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兼營運搬船。
總噸位八十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其經營者得申請該船兼營漁獲物運搬業務。
兼營運搬船之船數,每年以十艘為限。
申請船數超過十艘時,依申請時間先後決定順序。
兼營運搬船之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
兼營運搬船許可期間,該船不得從事捕撈作業,並僅限於國內港口卸魚。
取得許可之兼營運搬船,自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從事漁獲運搬業務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依第二項規定優先順序,許可次一順序漁船遞補為兼營運搬船。
兼營運搬船之船數,每年以十艘為限。
申請船數超過十艘時,依申請時間先後決定順序。
兼營運搬船之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
兼營運搬船許可期間,該船不得從事捕撈作業,並僅限於國內港口卸魚。
取得許可之兼營運搬船,自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從事漁獲運搬業務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依第二項規定優先順序,許可次一順序漁船遞補為兼營運搬船。
我國籍運搬船或兼營運搬船,不得與未列名在WCPFC或IATTC漁船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轉載捕撈漁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
一、違反船位回報管理規定。
二、違反轉載或卸魚規定。
一、違反船位回報管理規定。
二、違反轉載或卸魚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禁止於東邊袋狀公海從事海上轉載。
小釣船經許可赴東太劍旗魚漁區作業者,其漁獲物僅得於國內港口卸魚。
海上轉載之運搬船,應依WCPFC或IATTC區域觀察員計畫,搭載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任務;港內轉載之運搬船,應接受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執行任務。
於公約海域為海上轉載之鮪延繩釣漁船之經營者,應依WCPFC或IATTC區域觀察員計畫,負擔區域觀察員執行任務之費用。
於公約海域為海上轉載之鮪延繩釣漁船之經營者,應依WCPFC或IATTC區域觀察員計畫,負擔區域觀察員執行任務之費用。
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十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資料內容如附件十九。
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非我國籍運搬船當年度首次與捕撈漁船從事港內轉載前,應檢具相關資料(如附件十九),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捕撈漁船名單有增加時,應於異動三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捕撈漁船從事轉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
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非我國籍運搬船當年度首次與捕撈漁船從事港內轉載前,應檢具相關資料(如附件十九),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捕撈漁船名單有增加時,應於異動三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捕撈漁船從事轉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
捕撈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時,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依下列所定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出;鮪延繩釣漁船之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附件二十一,鰹鮪圍網漁船之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二:
一、海上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個工作日。
二、港內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
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得於許可轉載日或其後三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者或船長應於轉載前申請變更,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轉載:
一、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轉載者。
二、海上轉載預定地點變更超過二十四浬。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時,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依下列所定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出;鮪延繩釣漁船之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附件二十一,鰹鮪圍網漁船之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二:
一、海上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個工作日。
二、港內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
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得於許可轉載日或其後三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者或船長應於轉載前申請變更,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轉載:
一、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轉載者。
二、海上轉載預定地點變更超過二十四浬。
捕撈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涉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四款或第十八款所定之重大違規行為之一。
三、配額限制魚種之申請轉載總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十。
四、黃鰭鮪、長鰭鮪、劍旗魚或紅肉旗魚之申請轉載總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
五、前二款以外之魚種之申請轉載總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五。
申請轉載之漁獲物作業期間,捕撈漁船或運搬船疑似有未經許可進入他國管轄海域作業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涉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四款或第十八款所定之重大違規行為之一。
三、配額限制魚種之申請轉載總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十。
四、黃鰭鮪、長鰭鮪、劍旗魚或紅肉旗魚之申請轉載總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
五、前二款以外之魚種之申請轉載總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五。
申請轉載之漁獲物作業期間,捕撈漁船或運搬船疑似有未經許可進入他國管轄海域作業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運搬船於WCPFC公約海域海上轉載或海上轉載WCPFC公約海域捕獲之漁獲物,應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WCPFC轉載確認書,報送主管機關;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三。
運搬船於IATTC公約海域海上轉載,應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IATTC轉載確認書,報送IATTC秘書處,並副知主管機關;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四。
運搬船應於港內轉載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報送轉載確認書;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三、附件二十四、附件二十五。
捕撈漁船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經營者或船長應向主管機關報送轉載確認書;鮪延繩釣漁船之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三、附件二十四,鰹鮪圍網漁船之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五。
運搬船於IATTC公約海域海上轉載,應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IATTC轉載確認書,報送IATTC秘書處,並副知主管機關;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四。
運搬船應於港內轉載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報送轉載確認書;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三、附件二十四、附件二十五。
捕撈漁船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經營者或船長應向主管機關報送轉載確認書;鮪延繩釣漁船之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三、附件二十四,鰹鮪圍網漁船之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五。
得與兼營運搬船進行轉載之捕撈漁船,僅限於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外國漁業合作之漁船。
經許可與兼營運搬船進行轉載之捕撈漁船,應在其漁業合作國港內轉載漁獲物,且遵守該漁業合作國相關管理規範。
經許可與兼營運搬船進行轉載之捕撈漁船,應在其漁業合作國港內轉載漁獲物,且遵守該漁業合作國相關管理規範。
捕撈漁船之漁獲物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填具卸魚預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六),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期限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一、捕撈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二、捕撈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捕撈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三、捕撈漁船卸魚後交飛機運送:捕撈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四、運搬船卸魚:捕撈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其漁業合作國港口卸魚,或漁船當航次作業海域均在東經一百二十八度以西、北緯十七度以北,且於國內港口卸魚者,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應於預定卸魚日前一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期限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經主管機關許可卸魚之漁船,得於許可卸魚日或其後三日內,從事卸魚。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卸魚者,經營者或船長應於卸魚前申請變更卸魚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卸魚。
鰹鮪圍網漁船依規定申報轉載漁獲確認書者,視為已依第一項申請卸魚許可。
鮪延繩釣漁船,經許可從事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其捕獲太平洋黑鮪並已依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通報漁業通訊電臺,返回國內港口卸魚者,視為已依第一項申請卸魚許可。
鮪延繩釣漁船經核准以出租方式對外漁業合作且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者,在漁業合作國管轄海域作業,得依該國所許可之作業方式,於該國港口卸魚。
一、捕撈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二、捕撈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捕撈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三、捕撈漁船卸魚後交飛機運送:捕撈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四、運搬船卸魚:捕撈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其漁業合作國港口卸魚,或漁船當航次作業海域均在東經一百二十八度以西、北緯十七度以北,且於國內港口卸魚者,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應於預定卸魚日前一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期限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經主管機關許可卸魚之漁船,得於許可卸魚日或其後三日內,從事卸魚。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卸魚者,經營者或船長應於卸魚前申請變更卸魚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卸魚。
鰹鮪圍網漁船依規定申報轉載漁獲確認書者,視為已依第一項申請卸魚許可。
鮪延繩釣漁船,經許可從事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其捕獲太平洋黑鮪並已依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通報漁業通訊電臺,返回國內港口卸魚者,視為已依第一項申請卸魚許可。
鮪延繩釣漁船經核准以出租方式對外漁業合作且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者,在漁業合作國管轄海域作業,得依該國所許可之作業方式,於該國港口卸魚。
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外港口卸下之漁獲物由貨櫃船運送至國內港口者,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應於貨櫃船到港前三日,通知主管機關貨櫃船到港時間及港口名稱。
捕撈漁船之漁獲物完成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向主管機關繳交卸魚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同附件二十六:
一、捕撈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完成卸魚五個工作日。
二、捕撈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捕撈漁船經營者,最遲於裝載漁獲物之貨櫃起岸並完成通關五個工作日。
三、捕撈漁船卸魚後交飛機運送:捕撈漁船經營者,最遲於裝載漁獲物之飛機抵達目的地五個工作日。
四、運搬船卸魚:捕撈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完成卸魚五個工作日。
本辦法所稱完成卸魚,指於港口卸下之漁獲物完成過磅秤重。
一、捕撈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完成卸魚五個工作日。
二、捕撈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捕撈漁船經營者,最遲於裝載漁獲物之貨櫃起岸並完成通關五個工作日。
三、捕撈漁船卸魚後交飛機運送:捕撈漁船經營者,最遲於裝載漁獲物之飛機抵達目的地五個工作日。
四、運搬船卸魚:捕撈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完成卸魚五個工作日。
本辦法所稱完成卸魚,指於港口卸下之漁獲物完成過磅秤重。
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
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者,應俟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二、由公正第三方派員查核者,應向公正第三方提出申請並聯繫,並於卸魚或轉載前,繳交查核費用,且俟公正第三方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由公正第三方執行漁獲查核者,有關公正第三方執行國外港口漁獲查核所需經費,由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負擔。
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者,應俟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二、由公正第三方派員查核者,應向公正第三方提出申請並聯繫,並於卸魚或轉載前,繳交查核費用,且俟公正第三方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由公正第三方執行漁獲查核者,有關公正第三方執行國外港口漁獲查核所需經費,由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負擔。
捕撈漁船於完成卸魚後,經營者應自卸魚完成六十日內,將銷售或庫存資料報送主管機關;銷售資料至少包含銷售對象、魚種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