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條捕撈漁船於國內港口或太平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附件十八所定港口為限。取得大西洋或印度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申請進入前項所定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於漁船進港前十四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