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條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一、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者,應俟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二、由公正第三方派員查核者,應向公正第三方提出申請並聯繫,並於卸魚或轉載前,繳交查核費用,且俟公正第三方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由公正第三方執行漁獲查核者,有關公正第三方執行國外港口漁獲查核所需經費,由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