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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7條海上轉載之運搬船,應依WCPFC或IATTC區域觀察員計畫,搭載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任務;港內轉載之運搬船,應接受主管機關…
- 第68條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十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資料內容如附件十九…
- 第69條申請港內轉載或前條運搬計畫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一、未符合第六十一條規定。二、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
- 第70條捕撈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時,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依下列…
- 第71條捕撈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涉有本條…
- 第72條捕撈漁船於港口完成卸魚後,漁獲物再交由運搬船載運出港者,視為轉載,應依第七十條規定辦理。
- 第74條運搬船於WCPFC公約海域海上轉載或海上轉載WCPFC公約海域捕獲之漁獲物,應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WCPFC轉…
- 第75條得與兼營運搬船進行轉載之捕撈漁船,僅限於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外國漁業合作之漁船。經許可與兼營運搬船進行轉載之捕撈漁船,應在其…
- 第76條捕撈漁船之漁獲物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填具卸魚預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六),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期限之…
- 第76-1條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外港口卸下之漁獲物由貨櫃船運送至國內港口者,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應於貨櫃船到港前三日,通知主管機關貨櫃…
- 第77條捕撈漁船之漁獲物完成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向主管機關提交卸魚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同附件二十六:一、捕撈漁船卸魚:經營者或…
- 第78條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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