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5-4條 法規: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25-4條 依前條規定核准增加經營漁業種類滿三年以上者,得申請保留一種主漁業及註銷其他漁業種類,並得保留該註銷漁業種類之汰建資格;其汰舊噸數與原漁船汰舊噸數相同。依前條規定核准增加經營漁業種類之漁船滅失後,得申請分別保留各該漁業種類之汰建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