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5-3條 法規: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25-3條 漁業人取得一艘與現有漁船相同規模級別之其他漁業種類漁船汰建資格,得申請增加經營該漁業種類。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增加經營漁業種類者,不受第二十五條所定主漁業以一種為限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