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27條 法規: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27條 申請人將受配撥種苗轉售或未造林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廢止原核准處分,並通知其限期返還種苗之培育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