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造林有種苗需求者,應填具苗木申請書,並檢附現況照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一款文件、資料,向受理機關(單位)申請免費供應種苗。
前項申請經受理機關(單位)初審後,轉送主管機關就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現地勘查;經審查無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定情形者,應核准其申請。
申請人於接獲前項審查核准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苗木,並迅即實施造林,造林完成後,應提交執行成果單;未於期限內提領,原核准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