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種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
一、經主管機關認定無造林之必要。
二、申請地點已接受無償配撥種苗且數量足額。
但因栽植後死亡有補植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人前次造林完成後,未提交執行成果單。
四、主管機關培育之種苗數量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