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26條 法規: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26條 申請種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一、經主管機關認定無造林之必要。二、申請地點已接受無償配撥種苗且數量足額。但因栽植後死亡有補植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三、申請人前次造林完成後,未提交執行成果單。四、主管機關培育之種苗數量不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