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21條 法規: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21條 經核准獎勵造林之土地,於獎勵造林期間所有權有移轉、國、公有租地之承租契約終止或屆滿時,獎勵造林人應於知悉土地權利發生異動後三個月內、承租契約終止或屆滿後一年內檢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或其他土地合法使用權源證明文件,向受理機關(單位)辦理補正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