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29條 法規: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29條 主管機關應以多元方式輔導造林人,協助其合理永續經營森林,並增進經營林業之效益;其輔導方式如下:一、補助森林經營所需之經費。二、輔導發展林下經濟或取得國產木竹材標章。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輔導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