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8條 森林遊樂區得劃分為下列各使用區。其編為保安林者,並依本法有關保安林之規定管理經營。一、營林區。二、育樂設施區。三、景觀保護區。四、森林生態保育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