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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營林區以天然林或人工林之營造與維護為主,其林木之撫育及更新,應兼顧森林美學與生態。
營林區之林木因劣化,需進行必要之更新作業時,得以皆伐方式為之,每年更新總面積不得超過營林區面積三十分之一,每一更新區之皆伐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各伐採區應儘量分離,實施屏遮法,並於採伐之次年內完成更新作業;採擇伐方式時,其擇伐率不得超過營林區現有蓄積量百分之三十。
但因病蟲危害需要為更新作業時,應將受害情形、處理方式及面積或擇伐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營林區必要時得設置步道、涼亭、衛生、安全、解說教育、營林及資源保育維護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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