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景觀保護區以維護自然文化景觀為主;並應保存自然景觀之完整。景觀保護區之林木如因劣化,需為更新作業時,應以擇伐方式為之,其擇伐率不得超過景觀保護區現有蓄積量百分之十。但因病蟲危害需要為更新作業時,應將受害情形、處理方式及擇伐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景觀保護區必要時得設置步道、涼亭、衛生、安全及解說教育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