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7條 申請人未依第五條規定擬訂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提出,屆期不提出者,廢止森林遊樂區地點及範圍之公告。未依核定計畫實施,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廢止森林遊樂區計畫核定,並公告之。經公告地點及範圍之森林遊樂區,已無設置必要者,應敘明理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森林遊樂區地點及範圍之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