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遊樂區,指在森林區域內,為景觀保護、森林生態保育與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設置之育樂區。所稱育樂設施,指在森林遊樂區內,經主管機關核准,為提供遊客育樂活動、食宿及服務而設置之設施。 本條定義的名詞 森林遊樂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