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2條 森林區域內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為自然保護區:一、具有生態及保育價值之原始森林。二、具有生態代表性之地景、林型。三、特殊之天然湖泊、溪流、沼澤、海岸、沙灘等區域。四、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地或珍貴稀有植物之生育地。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特別保護之必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