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自然保護區之設置地點及範圍,由森林所有人,擬具綱要規劃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變更時亦同。一、林地位置、範圍、面積。二、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三、設置或變更之理由。四、既有之保育措施及未來之保育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