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在自然保護區之核心區與緩衝區,有下列情形,應經管理經營機關許可後進入。一、為學術研究必要者。二、為控制或防護傳染疫病所必要者。三、為維護原有之自然環境所必要者。前項進入之期間、範圍、人數以及從事之行為種類、地點等事項,管理經營機關應依保護區經營管理計畫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