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 第17條 法規:糧食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7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為公告管理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糧價總額以下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