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查核一次以上,並得不定期查核;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亦得實施查核。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前項辦理之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之查核,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前一年度之查核成果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