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13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3條 本準則所定之專業訓練、繼續教育及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之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前項所定專業訓練、繼續教育,主管機關應視轄區內需求規劃辦理,並得委託大專校院、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得由各大專校院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