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督導應具備下列資格:一、符合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專業人員資格之一。二、完成督導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三、從事所督導業務之工作三年以上。其他具有實際輔導前項第一款規定之人員三年以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具有所需督導專業能力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