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前條第二項規定每三年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之計算,得扣除專業人員因育嬰留職停薪、職業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專業人員個人之事由,致其離開職場三個月以上之期間。前項期間之扣除,應由專業人員自資格認證證明屆期前,提具證明文件及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審查。